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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网络宣传管理制度
作者:不详 来源: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浏览:338 次 发布日期:2011-9-8 14:13:47
第一条 为维护本所及律师的整体社会形象,规范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外宣传的行为,鼓励律师提高业务水平和社会声誉,保障公平的业务竞争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与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凡在本所注册的律师以对外宣传方式来推广律师业务或扩大影响,必须遵守本制度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宣传,是指以报刊杂志、广播电视电影、互联网等方式对律师进行广告宣传、或以简介、名片、信函、网站主页以及其他各种书面或视听资料进行自我介绍或推荐,或参加各种社会公共活动,或担任社会特定职位等一切旨在推介业务、扩大影响的行为。
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对外宣传,应当遵循客观真实、公平竞争的原则,遵守行业管理规定,遵守职业道德。
第五条 鼓励律师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,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等途径,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,推广律师业务。
第六条 律师对外宣传应坚持真实、合法、严谨、适度原则。
第七条 律师进行对外宣传,不得包含以下内容或形式:
(一)对律师执业活动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陈述或宣传;
(二)明示或暗示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;
(三)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;
(四)提及律师的胜诉或成功率;
(五)对诉讼结果作出胜诉承诺;
(六)未获有权机构认定,使用“知名”、“首席”、“特邀”、“十大”、“十强”、“金牌”、“优秀”、“资深”、“专家”等无依据的冠名进行自我宣传。
(七)其他违反我国法律、法规、政府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规定,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者有损律师形象的行为;
第八条 本所律师在对外宣传时,必须使用经律师事务所最终审核确定的个人简历。超出律师事务所审定的个人简历范围,均视为不实宣传。律师简历、宣传以律师事务所网站发布内容为准。
第九条 律师取得的个人荣誉称号等如有增加,须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后,在网站公示的简历中予以添加。
第十条 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性、行政性或学术性社会活动,并通过社会活动宣扬律师的职业风范和职业道德,提高律师的地位和形象。
第十一条 律师在对外宣传时违反本制度之规定,进行一些不真实或不适当的宣传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律师事务所进行内部通报,予以批评教育,责令撤销、撤回有关不实宣传。
2、拒不改正的,在本所网站发布公告,澄清事实,不予办理注册手续
3、情节严重,影响律师队伍和本所声誉的,予以辞退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
